严惩乱党伪造假币令
外观
严惩乱党伪造假币令 中华民国大总统 袁世凯 1914年1月20日 |
大总统令:
伪造货币律有专条,乱党假借伪币,骗诱军民,图谋作乱,尤为罪不容诛。
兹据湖南都督汤芗铭电称:“该省先经拿获伪造纸币匪犯张宗台讯供,有大批伪币运赴湘潭。旋又在湘潭拿获伪造银铜币匪犯张礼臣等,并起获伪币暨手压机器等件”。
讯据张礼臣供称:“去年九月间张荣畅等吿知,接孙文、黄兴来信,嘱赴云南、贵州运动军队邀令同往,张荣畅为湘省伪正粮台,该犯为伪副粮台,幷派人携带孙文、黄兴■单前往宝庆运动,此项伪币系供给费用”等语。
呈请究惩前来,该乱党等屡谋内乱,变诈百出,兹复伪造货币以为哄骗煸诱之资,既陷军人于叛逆,又贻商民以无穷之害,实属罪大恶极,著汤芗铭即提获犯张宗台、张礼臣等覆讯,明确按照军法从事,仍饬拿逆党张荣畅等,务获究办并著各省都督民政长护军使镇守、使饬属一体严,查如有乱党伪币发觉凡伪造及行使之人一经拿获,即行讯明尽法惩治不贷。
此令。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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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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