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亂黨僞造假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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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懲亂黨僞造假幣令
中華民國大總統 袁世凱
1914年1月20日

大總統令:

僞造貨幣律有專條,亂黨假借僞幣,騙誘軍民,圖謀作亂,尤爲罪不容誅。

茲據湖南都督湯薌銘電稱:「該省先經拿獲僞造紙幣匪犯張宗台訊供,有大批僞幣運赴湘潭。旋又在湘潭拿獲僞造銀銅幣匪犯張禮臣等,並起獲僞幣暨手壓機器等件」。

訊據張禮臣供稱:「去年九月間張榮暢等吿知,接孫文、黃興來信,囑赴雲南、貴州運動軍隊邀令同往,張榮暢爲湘省僞正糧台,該犯爲僞副糧台,幷派人携帶孫文、黃興■單前往寶慶運動,此項僞幣係供給費用」等語。

呈請究懲前來,該亂黨等屢謀內亂,變詐百出,茲復僞造貨幣以爲哄騙煸誘之資,旣陷軍人於叛逆,又貽商民以無窮之害,實屬罪大惡極,著湯薌銘即提獲犯張宗台、張禮臣等覆訊,明確按照軍法從事,仍飭拿逆黨張榮暢等,務獲究辦並著各省都督民政長護軍使鎭守、使飭屬一體嚴,查如有亂黨僞幣發覺凡僞造及行使之人一經拿獲,卽行訊明盡法懲治不貸。

此令。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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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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