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贵阳龙洞堡民用机场的批复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贵阳龙洞堡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0〕99号
1990年12月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同意新建贵阳龙洞堡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0〕9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呈请审批新建贵阳龙洞堡机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请示》(〔89〕黔府通17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贵阳龙洞堡民用机场。

二、新机场规模按起降MD-82、B757等同类型飞机的使用要求设计。

三、机场建设总投资控制在三亿一千万元以内,其中国家安排一亿五千万元,由地方包干使用,其余部分由贵州省自筹解决。

四、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年十二月五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