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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郑州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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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郑州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8〕145号
1988年12月1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郑州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8〕14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对外开放郑州机场的请示》(豫政文〔1988〕149号)及其补充请示(豫政文〔1988〕1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郑州机场,但只限我国籍飞机开办至香港的包机运输业务。

二、同意在郑州机场设边防检查站,编制三十人。机场其他检查检验工作由原在郑州在海关、卫检、动植检等检查检验机构承担,不另增编制。检查检验单位在机场所需联检场地和办公、生活用房以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解决,所需检查检验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三、郑州机场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办组织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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