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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鄭州機場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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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鄭州機場的批覆
國函〔1988〕145號
1988年12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鄭州機場的批覆

 
國函〔1988〕145號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對外開放鄭州機場的請示》(豫政文〔1988〕149號)及其補充請示(豫政文〔1988〕16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開放鄭州機場,但只限我國籍飛機開辦至香港的包機運輸業務。

二、同意在鄭州機場設邊防檢查站,編制三十人。機場其他檢查檢驗工作由原在鄭州在海關、衛檢、動植檢等檢查檢驗機構承擔,不另增編制。檢查檢驗單位在機場所需聯檢場地和辦公、生活用房以及開辦費由地方政府解決,所需檢查檢驗儀器設備、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負責解決。

三、鄭州機場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辦組織有關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再正式對外公布。

                             國  務  院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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