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设立绿春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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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绿春县的决定
1958年5月2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8年/第19号
1958年5月29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77次会议通过

根据云南省人民委员会1958年4月24日报告,决定:设立绿春县,撤销六村办事处。绿春县的行政区域包括原六村办事处的全部地区,和元阳、金平两县的部分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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