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设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自治县、永建囘族自治县和撤销巍山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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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巍山彝族自治县、永建囘族自治县和撤销巍山县的决定

(56)国议字第89号
1956年11月1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56年11月1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40次会议通过)

国务院批准云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成立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自治县、永建囘族自治县和撤销巍山县的请示报告,幷决定:

(一)设置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州的行政区域为原由大理专员公署代省领导的下关市和大理、邓川、洱源、宾川、云龙、凤仪、祥云、弥渡、永平、漾濞、巍山等十一个县,凤庆县彝族聚居的爱国乡以及原由丽江专员公署代省领导的剑川、鹤庆二县和兰坪县的新华、建基、新生、新民、黄花、桑树、新和、起文、官平、富乐、美水等十一个白族聚居乡(十一个乡均划归剑川县领导),自治州人民委员会驻下关市。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成立后,撤销大理专员公署,原由大理专员公署代省领导的云县、凤庆二县,改由临沧专员公署代省领导。

(二)设置巍山彝族自治县和永建囘族自治县。撤销巍山县。巍山彝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为原巍山县的第一、二、四、五、六、七等六个区和原属风庆县的爱国乡。自治县人民委员会驻原巍山县城。永建囘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为原巍山县的第三、八等二个区。自治县人民委员会驻原巍山县大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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