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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2015~2021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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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2015~2021年)的批复
发改基础〔2015〕2099号
2015年9月1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报请审定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请示》(京发改文〔2014〕228号)和《关于报送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14~2020年)有关调整事项的请示》(京发改文〔2015〕65号)均悉。经研究,并商住房城乡建设部,现批复如下:

  一、为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目标,支撑重点区域发展,构建综合交通体系,发挥轨道交通网络效益,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同意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将规划期限调整为2015~2021年。

  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坚持经济、适用、安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水平,强化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工程建设和运营安全。

  三、请你委认真吸纳有关部门和评估机构意见,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建设条件及财力情况,按照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确保合理建设工期,稳步推进项目建设。请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结合即将开展的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和京津冀城际铁路网规划,进一步完善线网规划。加强与河北省的沟通协调,落实平谷线线路走向、投融资和运营管理方案。

  四、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建设规划审批(核准)项目,基本建设方案中线路走向、车站数量、敷设方式、工程投资、建设年限、投资模式等不得随意变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五、认真做好项目审批(核准)工作,不得下放、转移审批(核准)权限。审批(核准)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估,建立公示和信息公开制度。项目批复文件抄送我委,并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等。

  六、请你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置。我委将适时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和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七、请依据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后评价和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

  附件: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2015~2021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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