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园管理处组织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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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园管理处组织通则(废止)
立法于民国72年4月19日(非现行条文)
1983年4月19日
1983年4月27日
公布于民国72年4月27日

中华民国 72 年 4 月 19 日 制定16条
中华民国 72 年 4 月 27 日公布总统令制定公布全文 16 条
中华民国 99 年 5 月 4 日 废止16条
中华民国 99 年 5 月 19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900121731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通则依国家公园法第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国家公园管理处之划定及设立)

  国家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按各国家公园之划定,依本通则之规定,分别设置之。

第三条 (国家公园管理处之隶属)

  管理处隶属内政部营建署。

第四条 (管理处掌理事项)

  管理处掌理划定区内国家公园法所定事项。

第五条 (管理处各课之设立)

  管理处视国家公园面积、特性及业务需要,分设二课至五课。

第六条 (秘书室掌理事项)

  管理处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出纳、庶务及其他不属各课、室事项。

第七条 (处长副处长之设置及职掌)

  管理处置处长一人,职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职等,综理处务;必要时得置副处长一人,职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职等,襄理处务。

第八条 (国家公园管理处各级人员职称及职等)

  管理处置秘书一人,课长二人至五人,技正四人至六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技士二十人至三十二人,课员三人至十一人,职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技士四人至八人,得列第六职等;技佐十人至二十人,办事员三人至五人,职位均列第三或第四职等;书记三人至五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九条 (人事管理员之设置及办理事项)

  管理处置人事管理员一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依办理人事管理及查核事项;所需佐理人员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会计员之设置及办理事项)

  管理处置会计员一人,职位列第五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所需佐理人员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一条 (国家公园管理站之设立及设立标准)

  管理处视国家公园区域环境及业务需要,得分设管理站。
  前项管理站之设置标准由内政部拟定,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二条 (管理站主任及工作人员之设置)

  管理站置主任一人,由管理处指派技正兼任;所需工作人员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三条 (警察人员配置及职责)

  管理处应核实配置警察人员,负责国家公园区域内治安秩序之维护及环境之保护,并协助处理违反国家公园法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各职称人员职位及职系之遴用)

  第七条至第十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职系说明书就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林业技术、经建行政、造园、园艺、地质、地政、法制、人事行政、会计、统计、一般行政管理、企业管理及其他相关职系遴用之。

第十五条 (办事细则之拟定及核定)

  管理处办事细则,由各该处拟定,报请内政部营建署转报内政部核定之。

第十六条 (施行日)

  本通则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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