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图书馆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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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中央图书馆组织条例 (民国34年) 国家图书馆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85年1月9日(非现行条文)
1996年1月9日
1996年1月31日
公布于民国85年1月31日
总统(85)华总字第 8500023530 号令
废止,国家图书馆组织法

中华民国 29 年 9 月 26 日 制定13条
中华民国 29 年 10 月 16 日公布国民政府制定公布 刊国府公报渝字第三○二号
中华民国 34 年 10 月 16 日 修正全文14条
中华民国 34 年 10 月 27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4 条 刊国府公报渝字第八九二号
中华民国 85 年 1 月 9 日 修正前[国立中央图书馆组织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14条
中华民国 85 年 1 月 31 日公布总统(85)华总字第 8500023530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4 条及名称(原名称:国立中央图书馆组织条例) 刊总统府公报第六○七七号
中华民国 102 年 12 月 31 日 废止14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15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04893号令

第一条 (隶属机关)

  国家图书馆(以下简称本馆)隶属于教育部,掌理关于图书资料之搜集、编藏、考订、参考、阅览、出版品国际交换、全国图书馆事业之研究发展与辅导等事宜。

第二条 (各组之设置及掌理事项)

  本馆设左列各组,分别掌理有关事项:
  一、采访组:图书资料之征集、选购及登录等事项。
  二、编目组:图书资料之分类及编目等事项。
  三、阅览组:图书资料之典藏、阅览及推广服务等事项。
  四、参考组:参考谘询及专题目录索引编制等事项。
  五、特藏组:珍善本图书文献及金石拓片之编藏、考订等事项。
  六、资讯组:自动化作业及资讯服务等事项。
  七、辅导组:调查统计、各图书馆之辅导及图书馆专业人员训练等事项。
  八、研究组:全国图书馆事业及各项规范标准之规划、研订与推广等事项。
  九、总务组:文书、庶务、出纳、营缮、及不属其他单位事项。

第三条 (正副馆长之设置及其职权)

  本馆置馆长一人,综理馆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构及职员,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必要时得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校长之资格聘任;副馆长一人,襄助馆务,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必要时得由编纂兼任。

第四条 (人员编制)

  本馆置主任九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除总务组主任外,其馀职务必要时得由编纂兼任;秘书一人,技正一人,分析师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设计师二人至四人,管理师二至三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任;技正六人至八人,组员二十八人至三十八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技士二人,组员十二人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技佐四人至六人,助理设计师二人至四人,助理管理师二人至三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十六人至二十六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本条例修正施行前雇用之现职雇员,其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得占用书记职缺,继续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本馆置编纂七人至十五人;编审六人至十人;编辑三十四人至四十人;助理编辑十三人至十七人,均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

第五条 (人事室主任及其职权)

  本馆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六条 (会计室主任及职权)

  本馆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会计室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七条 (政风室主任及其职权)

  本馆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八条 (各职称人员职务适用职系)

  本条例第三条至第七条所定各职称人员,除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聘任者外,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九条 (分馆之设置)

  本馆得视实际需要设立分馆;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条 (出版品国际交换处之设置)

  本馆设出版品国际交换处,置处主任一人,由编纂兼任,办理出版品国际交换事宜;其办法由本馆拟订,报请教育部核转行政院核定。
  出版品国际交换处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一条 (国际标准书号中心、书目资讯中心之设置及其职权)

  本馆设国际标准书号中心、书目资讯中心,各置主任一人,由编纂兼任,办理全国出版品标准书号、预行编目业务暨书目网路合作事宜;其办法由本馆拟订,报请教育部核转行政院核定。
  国际标准中心、书目资讯中心所需工作人员,依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二条 (顾问或谘询委员之遴聘)

  本馆得视需要,遴聘学者、专家为顾问或谘询委员,均为无给职;其遴聘办法由本馆拟订,报请教育部核备。

第十三条 (办事细则)

  本馆办事细则,由本馆拟订,报请教育部核定之。

第十四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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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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