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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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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圖書館組織條例 (民國34年) 國家圖書館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85年1月9日(非現行條文)
1996年1月9日
1996年1月31日
公布於民國85年1月31日
總統(85)華總字第 8500023530 號令
廢止,國家圖書館組織法

中華民國 29 年 9 月 26 日 制定13條
中華民國 29 年 10 月 16 日公布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刊國府公報渝字第三○二號
中華民國 34 年 10 月 16 日 修正全文14條
中華民國 34 年 10 月 27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4 條 刊國府公報渝字第八九二號
中華民國 85 年 1 月 9 日 修正前[國立中央圖書館組織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4條
中華民國 85 年 1 月 31 日公布總統(85)華總字第 850002353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4 條及名稱(原名稱:國立中央圖書館組織條例) 刊總統府公報第六○七七號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廢止14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5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4893號令

第一條 (隸屬機關)

  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隸屬於教育部,掌理關於圖書資料之蒐集、編藏、考訂、參考、閱覽、出版品國際交換、全國圖書館事業之研究發展與輔導等事宜。

第二條 (各組之設置及掌理事項)

  本館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採訪組:圖書資料之徵集、選購及登錄等事項。
  二、編目組:圖書資料之分類及編目等事項。
  三、閱覽組:圖書資料之典藏、閱覽及推廣服務等事項。
  四、參考組:參考諮詢及專題目錄索引編製等事項。
  五、特藏組:珍善本圖書文獻及金石拓片之編藏、考訂等事項。
  六、資訊組:自動化作業及資訊服務等事項。
  七、輔導組:調查統計、各圖書館之輔導及圖書館專業人員訓練等事項。
  八、研究組:全國圖書館事業及各項規範標準之規劃、研訂與推廣等事項。
  九、總務組:文書、庶務、出納、營繕、及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第三條 (正副館長之設置及其職權)

  本館置館長一人,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職員,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襄助館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由編纂兼任。

第四條 (人員編制)

  本館置主任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除總務組主任外,其餘職務必要時得由編纂兼任;秘書一人,技正一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二人至四人,管理師二至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任;技正六人至八人,組員二十八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二人,組員十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四人至六人,助理設計師二人至四人,助理管理師二人至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六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本館置編纂七人至十五人;編審六人至十人;編輯三十四人至四十人;助理編輯十三人至十七人,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第五條 (人事室主任及其職權)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六條 (會計室主任及職權)

  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七條 (政風室主任及其職權)

  本館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各職稱人員職務適用職系)

  本條例第三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除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者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九條 (分館之設置)

  本館得視實際需要設立分館;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條 (出版品國際交換處之設置)

  本館設出版品國際交換處,置處主任一人,由編纂兼任,辦理出版品國際交換事宜;其辦法由本館擬訂,報請教育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出版品國際交換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一條 (國際標準書號中心、書目資訊中心之設置及其職權)

  本館設國際標準書號中心、書目資訊中心,各置主任一人,由編纂兼任,辦理全國出版品標準書號、預行編目業務暨書目網路合作事宜;其辦法由本館擬訂,報請教育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國際標準中心、書目資訊中心所需工作人員,依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二條 (顧問或諮詢委員之遴聘)

  本館得視需要,遴聘學者、專家為顧問或諮詢委員,均為無給職;其遴聘辦法由本館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備。

第十三條 (辦事細則)

  本館辦事細則,由本館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十四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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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廢止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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