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105年12月21日第728次委员会议审议违规节目广告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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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105年12月21日第728次委员会议审议违规节目广告一览表
2016年12月21日
NCC依法裁处违规电视节目,吁请业者善尽保护儿少、性侵案件被害人之责,不得揭露足资辨别身分之资讯,落实对被害人之尊重与保护,并应积极落实媒体自律机制与精神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105年12月21日第728次委员会议审议违规节目广告一览表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105 年 12 月 21 日第 728 次委员会议审议违规节目广告一览表

编号 节目基本资料 案由说明 适用法条与决议
1-1 东森新闻台
“黄金九点”
104 年 11 月 10 日
21:00-22:00
插播式字幕于 21 时 12 分许播出
“生活情报 疯 11.11 人力银行
特惠上班族 减轻负担”字样,
其内容与该节目无关,且有为特
定商业活动推介宣传之虞。
决议:发函改进(插播式字幕广告化)

适用法条:
涉有违反行为时卫星广播电视法第 21
条规定之虞
1-2 TVBS 新闻台
“十点不一样”
104 年 11 月 10 日
22:00-23:00
“消费讯息 疯 11.11 人力银行
特惠上班族 减轻负担”字样,
其内容与该节目无关,且有为特
定商业活动推介宣传之虞。
决议:发函改进(插播式字幕广告化)

适用法条:
涉有违反行为时卫星广播电视法第 21
条规定之虞
2 TVBS 新闻台
“新闻最前线”
104 年 8 月 18 日
21:00-22:00
21 时 40 分许报导“不敢做笔
录!被害人遇七恶煞强押脱逃”
新闻,内容提及新北市一起男子
遭殴打、绑架事件,警方出动快
打部队后迅速逮获嫌犯。报导末
段呈现警方移送时将嫌犯一一
带出之画面,未特别针对未满 18
岁之嫌犯面部予以遮掩,保护隐
私。
决议:予以核处(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
益保障法)

适用法条:
违反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
69 条第 1 项第 4 款规定、同法施行细则
第 21 条规定,依同法第 103 条第 1 项
规定,处罚锾新台币 3 万元
3 华视无线台(主频)
“华视晨间新闻”
华视新闻资讯台
“华视晨间新闻”
华视综合娱乐台
“华视晨间新闻”
104 年 10 月 23 日
06:00-08:00
于 6 时 17 分 28 秒至 18 分 45 秒
及 6 时 59 分 10 秒至 7 时 0 分 25
秒报导情妇秘辛新闻,揭露依儿
少法规定不得报导其身分资讯
之儿少父母姓名。
决议:发函改进(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
益保障法)

适用法条:
涉有违反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
法第 69 条第 1 项第 3 款规定、同法施
行细则第 21 条规定之虞
4-1 三立新闻台
“台湾大头条”
105 年 8 月 26 日
17:45-19:49
于 18 时 15 分至 18 时 19 分报导
豪门爆婚外情新闻:(1)揭露依
儿少法规定不得报导其身分资
讯之儿少母亲姓名。(2)揭露系
争儿少正面脸部画面(带口罩,
眼睛未马赛克清楚可辨识)。(3)
播出系争儿少专访画面,虽有马
赛克,但仍略可辨识影像及声
音。
决议:予以核处(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
益保障法)

适用法条:
违反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
69 条第 1 项第 4 款规定、同法施行细则
第 21 条规定,依同法第 103 条第 1 项
规定,处罚锾新台币 3 万元
4-2 东森新闻台
“东森晚间新闻”
105 年 8 月 26 日
18:00-19:00
于 18 时 16 分至 18 分许报导某
汽车集团前高层婚外情新闻,播
出依儿少法规定不得报导其身
分资讯之儿少戴有口罩之正
面、特写画面,以及揭露其脸部
影像及声音。
决议:发函改进(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
益保障法)

适用法条:
涉有违反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
法第 69 条第 1 项第 3 款规定、同法施
行细则第 21 条规定之虞
4-3 TVBS 新闻台
“晚间 6 7 点新闻”
105 年 8 月 26 日
18:00-20:00
于 18 时 11 分许播出某汽车集团
前高层婚外情新闻,于拍摄亲子
鉴定报告时疑似揭露依儿少法
规定不得报导其身分资讯之儿
少姓名。
决议:发函改进(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
益保障法)

适用法条:
涉有违反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
法第 69 条第 1 项第 3 款规定、同法施
行细则第 21 条规定之虞
5 壹电视新闻台
“1900 晚间新闻”
105 年 9 月 23 日
18:49-20:00
于 19 时 7 分至 9 分报导校园性
侵新闻,涉揭露被害人身分资讯
如后(1)揭露被害人姓氏、述
明被害人就读学校暨系所及院
长。(2)电话访问内容 2 次提及
被害人姓氏,且以插播式字幕揭
露被害人姓氏。
决议:予以核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适用法条:
违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3 条第 1 项
规定及同法施行细则第 6 条规定,依同
法第 13 条之 1 第 1 项规定,处罚锾新
台币 6 万元
6 年代新闻台
“新闻面对面”
105 年 9 月 26 日
20:00-22:00 许
自 21 时 5 分至 22 时许(约 55 分
钟)访谈被害人学校师长及系所
同学等人,探讨校园性侵案之校
方处理经过是否适当,涉揭露学
校及系所资讯,且播出讨论会影
片,出现相关师生录音等。
决议:予以核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适用法条:
违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3 条第 1 项
规定及同法施行细则第 6 条规定,依同
法第 13 条之 1 第 1 项规定,处罚锾新
台币 6 万元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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