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5年12月21日第728次委員會議審議違規節目廣告一覽表
外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5年12月21日第728次委員會議審議違規節目廣告一覽表 2016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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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節目基本資料 | 案由說明 | 適用法條與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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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東森新聞台 「黃金九點」 104 年 11 月 10 日 21:00-22:00 |
插播式字幕於 21 時 12 分許播出 「生活情報 瘋 11.11 人力銀行 特惠上班族 減輕負擔」字樣, 其內容與該節目無關,且有為特 定商業活動推介宣傳之虞。 |
決議:發函改進(插播式字幕廣告化) 適用法條: 涉有違反行為時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1 條規定之虞 |
1-2 | TVBS 新聞台 「十點不一樣」 104 年 11 月 10 日 22:00-23:00 |
「消費訊息 瘋 11.11 人力銀行 特惠上班族 減輕負擔」字樣, 其內容與該節目無關,且有為特 定商業活動推介宣傳之虞。 |
決議:發函改進(插播式字幕廣告化) 適用法條: 涉有違反行為時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1 條規定之虞 |
2 | TVBS 新聞台 「新聞最前線」 104 年 8 月 18 日 21:00-22:00 |
21 時 40 分許報導「不敢做筆 錄!被害人遇七惡煞強押脫逃」 新聞,內容提及新北市一起男子 遭毆打、綁架事件,警方出動快 打部隊後迅速逮獲嫌犯。報導末 段呈現警方移送時將嫌犯一一 帶出之畫面,未特別針對未滿 18 歲之嫌犯面部予以遮掩,保護隱 私。 |
決議:予以核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 適用法條: 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同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規定,依同法第 103 條第 1 項 規定,處罰鍰新臺幣 3 萬元 |
3 | 華視無線台(主頻) 「華視晨間新聞」 華視新聞資訊台 「華視晨間新聞」 華視綜合娛樂台 「華視晨間新聞」 104 年 10 月 23 日 06:00-08:00 |
於 6 時 17 分 28 秒至 18 分 45 秒 及 6 時 59 分 10 秒至 7 時 0 分 25 秒報導情婦秘辛新聞,揭露依兒 少法規定不得報導其身分資訊 之兒少父母姓名。 |
決議:發函改進(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 適用法條: 涉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 6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同法施 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之虞 |
4-1 | 三立新聞台 「台灣大頭條」 105 年 8 月 26 日 17:45-19:49 |
於 18 時 15 分至 18 時 19 分報導 豪門爆婚外情新聞:(1)揭露依 兒少法規定不得報導其身分資 訊之兒少母親姓名。(2)揭露系 爭兒少正面臉部畫面(帶口罩, 眼睛未馬賽克清楚可辨識)。(3) 播出系爭兒少專訪畫面,雖有馬 賽克,但仍略可辨識影像及聲 音。 |
決議:予以核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 適用法條: 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同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規定,依同法第 103 條第 1 項 規定,處罰鍰新臺幣 3 萬元 |
4-2 | 東森新聞台 「東森晚間新聞」 105 年 8 月 26 日 18:00-19:00 |
於 18 時 16 分至 18 分許報導某 汽車集團前高層婚外情新聞,播 出依兒少法規定不得報導其身 分資訊之兒少戴有口罩之正 面、特寫畫面,以及揭露其臉部 影像及聲音。 |
決議:發函改進(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 適用法條: 涉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 6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同法施 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之虞 |
4-3 | TVBS 新聞台 「晚間 6 7 點新聞」 105 年 8 月 26 日 18:00-20:00 |
於 18 時 11 分許播出某汽車集團 前高層婚外情新聞,於拍攝親子 鑑定報告時疑似揭露依兒少法 規定不得報導其身分資訊之兒 少姓名。 |
決議:發函改進(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 適用法條: 涉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 6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同法施 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之虞 |
5 | 壹電視新聞台 「1900 晚間新聞」 105 年 9 月 23 日 18:49-20:00 |
於 19 時 7 分至 9 分報導校園性 侵新聞,涉揭露被害人身分資訊 如後(1)揭露被害人姓氏、述 明被害人就讀學校暨系所及院 長。(2)電話訪問內容 2 次提及 被害人姓氏,且以插播式字幕揭 露被害人姓氏。 |
決議:予以核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適用法條: 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3 條第 1 項 規定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依同 法第 1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處罰鍰新 臺幣 6 萬元 |
6 | 年代新聞台 「新聞面對面」 105 年 9 月 26 日 20:00-22:00 許 |
自 21 時 5 分至 22 時許(約 55 分 鐘)訪談被害人學校師長及系所 同學等人,探討校園性侵案之校 方處理經過是否適當,涉揭露學 校及系所資訊,且播出討論會影 片,出現相關師生錄音等。 |
決議:予以核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適用法條: 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3 條第 1 項 規定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依同 法第 1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處罰鍰新 臺幣 6 萬元 |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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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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