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向国民会议提出剿灭赤匪报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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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向国民会议提出剿灭赤匪报告案
作者:蒋中正
1931年5月12日

——中华民国二十年五月十二日于南京——


(一)中国目前最大之祸患,厥为赤匪。国民政府与全国人民当前最急要之工作,亦莫过于扑灭赤匪。赤匪之祸患,其已发露于江西、湖南等处者,固在政府与当地人民协力扑灭之中,而其潜伏于他处,冀图使各省均为江西与湖南之续者,亦已渐露其端,而实不容吾人之忽视。以各地受匪残害之种种事实言之,赤匪之存在与蔓延,不惟于中国民族生存与发展不能相容,且于全国人民各个人之生命与生计不能并立。……

(二)赤匪毒害:近年以来,受赤匪荼毒最烈而最惨者,厥惟江西与湖南,而湖北次之。今试即就赣、湘二省有形之损失言之,其统计已至堪惊人,江西人民被匪惨杀者约十八万六千人,难民之流亡者约二百十万人,各县被匪焚毁之民房约十万馀栋,财产之损失约六万万元,谷米之损失约三千九百万担。湖南之匪祸蔓延,虽不若江西之广,而损失亦不相上下,计被匪惨杀者约七万二千人,房屋被毁者约十二万馀栋,财产之损失约三万万元。当匪祸最炽之时,江西全省八十一县之中,计全县有匪者,有宁都、兴国、安福、永新、弋阳等十一县。大部有匪者,有瑞昌、修水、铜鼓、万载、萍乡、吉安、吉水等二十五县。股匪出没,未遍全境者,有上饶、广丰、玉山等三十一县。其间人民之喘息流离,幸免于死者,亦势将无以为生。更就鄂省而言,则如沔阳、潜江、监利、石首、公安等县,与洪湖匪巢接近,受祸最烈。而麻城、罗田、黄岗、黄安、黄梅、孝感、通城、崇阳、大冶、鄂城等处,亦无不备受赤匪之蹂躏。吾人设想若使赣湘鄂之匪祸,次第延及于各省,则每年全国人口之损失,当在五百万人以上,财产之损失,当在八十万万元以上,宁非骇人听闻之尤者乎?夫赤匪之所以自任毁坏新中国生命之责者,实受赤色帝国主义之嗾使。民国十六年,其党翼即散布于湘、鄂、赣、粤等省,制造中国之内乱,五年以来,焚杀淫劫,罪恶昭著,擢发难数。举其最动人心魄之浩劫,当推十六年八月南昌之变,同年十二月广州之变,十九年七月长沙之乱,同年十月吉安之乱。其他如广东之海陆丰,福建之龙岩、永定,江西之上饶、永新、铜鼓、弋阳,湖南之平江、浏阳、华容,湖北之沔阳、黄安、监利,河南之商城等县,均曾经赤匪攻占,组织伪苏维埃政府、伪红军指挥部、伪军事委员会等机关。而其“肃反委员会”之残杀良民,“财政委员会”之绑票勒赎,尤为各地人民之所痛心疾首。凡赤匪蹂躏之区,男女八岁以上,十六岁以下者,编为“儿童团”,十六岁以上,二十三岁以以下者,编为“少年先锋队”,二十三岁以上,四十岁以下者,编为“赤卫队”。以甲村而推乙村,以一乡而及一县,日夜迫胁,暴动所至,十室九空,统计全国曾被匪祸之地,盖达三百县以上。设长此以往,全国国民不再奋起一致,引扑灭赤匪为己任,则新中国未来之生命,必将如赤色帝国主义之愿望而中斩。……

(三)赤匪罪恶,不仅使吾全国人民受物质上之有形损害,其处心积虑所蓄之阴谋,乃在于赤色帝国主义卵翼之下,直接利用青年男女农民工人,以破灭吾国之社会基础与经济基础,而间接亦即所以破灭青年男女农民工人自身之生命。盖吾国之社会基础为家庭,而家庭之新生命即为青年男女,设匪一方利用青年好奇心理之弱点,煽惑青年〔第29页〕男女为种种反叛家庭之惨害举动,而社会唯一基础之家庭为所破坏矣。他方更乘青年血气未定之弱点,诱使一般青年男女自由纵欲,则家庭之新生命又为所戕贼矣。若使此种破灭社会基础之祸患未除,则中国民族非至灭种不止。……

(四)剿匪情形:中央深知赤匪祸源之所在,与夫民生疾苦之所由,故自十六年四月清党,十七年统一全国以后,一方面尽量宣传三民主义之思想,以破青年男女农民工人之迷梦,一方面调集国军,设法剿办,渐收成效,不难绝其根株。无如张、唐、阎、冯各军阀先后背叛中央,为镇压反动实现统一起见,所有国军各部队,大半调赴前方,遂予赤匪以绝好机会,而湘赣二省匪势乃复渐行猖獗。……于是朱德、毛泽东在赣南有枪二三万枝,贺龙等在鄂西湘北有枪一万馀枝,鄂东之蔡成熙、许继慎、萧成方等亦有枪万枝,此外各处赤匪之有枪千馀枝或数百枝者,尚有二十馀股,分扰各处,互为援应,而声势遂日觉其嚣张。……自冯阎之乱既平,中央决以全部兵力从事清剿赤匪,特派大员赴赣督师,现计国军入赣已逾二十万人,兵力雄厚,势如破竹,匪灾区域,如吉安、永丰、万安、崇仁、乐安、兴国、雩都、信丰、广昌、修水、铜鼓等县,均已先后克复,赣省赤匪势穷力蹙,各部匪酋,顿起恐慌,于是欲将湘南鄂西各股集中鄂西,赣省全部各股集中赣南,以作最后挣扎。……盖赤匪固已自知国军合围之势已成,根基覆灭之日殆至也。……而匪区克复以后,如何恢复秩序,如何安抚流亡,使民众得以安居乐业,不致再为赤匪所乘,则政府固有待于全国国民之协作矣。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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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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