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外交部长伍朝枢为抗议日本出兵山东电致日本外务省 (民国16年6月1日)
外观
致日本外务省电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 外交部长伍朝枢 中华民国16年(1927年)6月1日 1927年6月1日 |
贵国此次出兵山东,声明理由为保护该地之日本侨民生命财产。查山东日侨生命财产有无危险,仅属悬揣。国民政府迁都南京以来,迭次宣言,对于外人生命财产,按照国际公法竭力保护。乃本政府军队征伐军阀将到山东境内之时,贵国政府突有派兵山东之举,于公法上既毫无根据,于本国领土主权复有妨害,本政府不得不提出严重抗议,幷声明;如因此发生意外事故,贵国政府应负完全责任。年来中日两国国民感情日臻融洽,倘由此次举动,顿起种种疑惑,足为好感之障碍,殊属可惜。应请贵国政府将已派出之军队即日撤退,是所切盼。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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