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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外交部长陈友仁为外舰炮轰南京事件在汉口向英代表之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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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外舰炮轰南京事件之宣言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 外交部长陈友仁
中华民国16年(1927年)3月
1927年3月于汉口

(三月三十一日在汉口向英代表面诵)

  最近南京发生之事件,已有委员会正式从事调查。兹据该委员会初期报告,足以确定一显著之事实。盖南京之骚扰事件,实为反动派及反革命派之所为,彼等乘北军及其收买之白俄兵士被击败退秩序未定之际,煽动逆军馀孽(内有多人衣国民革命军之制服,盖事前取自被俘之革命军兵士身上,)及地方流氓对于城内外侨有袭击及劫掠之行动,当程潜军长部下之军队尚未将南京秩序完全恢复之,际英美日本诸国之领署已被袭击,并不幸有伤害外侨生命,掠夺财产情事。程军长于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时半进城后,参加劫掠外侨之暴徒多人,即由程军长下令处决。据报吿:此次騒扰,中外人受伤者六人,死亡者约自四人至六人,而与华人方面被害人数,约略可得一比例,(确数尚待证实)而外人之遭死伤者一人,适当于华人死伤于英美炮舰者百人以上。国民政府一方深加痛恶于南京之骚扰行为,致英国及其他领事馆之被袭击,并表示甚深之歉意于外侨生命之丧亡及英国领事及其他外人之受伤;一方对于英美兵舰炮击户口繁盛之南京之举,特提出严重之抗议。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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