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國民政府外交部長陳友仁為外艦砲轟南京事件在漢口向英代表之宣言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為外艦砲轟南京事件之宣言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外交部長陳友仁
中華民國16年(1927年)3月
1927年3月於漢口

(三月三十一日在漢口向英代表面誦)

  最近南京發生之事件,已有委員會正式從事調查。茲據該委員會初期報告,足以確定一顯著之事實。蓋南京之騷擾事件,實爲反動派及反革命派之所爲,彼等乘北軍及其收買之白俄兵士被擊敗退秩序未定之際,煽動逆軍餘孽(內有多人衣國民革命軍之制服,蓋事前取自被俘之革命軍兵士身上,)及地方流氓對於城內外僑有襲擊及劫掠之行動,當程潛軍長部下之軍隊尙未將南京秩序完全恢復之,際英美日本諸國之領署已被襲擊,並不幸有傷害外僑生命,掠奪財產情事。程軍長於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半進城後,參加劫掠外僑之暴徒多人,卽由程軍長下令處決。據報吿:此次騒擾,中外人受傷者六人,死亡者約自四人至六人,而與華人方面被害人數,約略可得一比例,(確數尙待證實)而外人之遭死傷者一人,適當於華人死傷於英美砲艦者百人以上。國民政府一方深加痛惡於南京之騷擾行爲,致英國及其他領事館之被襲擊,並表示甚深之歉意於外僑生命之喪亡及英國領事及其他外人之受傷;一方對於英美兵艦砲擊戶口繁盛之南京之舉,特提出嚴重之抗議。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