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革命军第六军程潜军长对外舰炮轰南京事件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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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舰炮轰南京事件之报告
三月二十五日自南京发
国民革命军第六军 军长程潜
中华民国16年(1927年)3月25日
1927年3月25日

  南京有反动份子,乘秩序未定之际,煽动逆军馀孽及地方流氓,对于外侨掠夺财产,焚毁房屋,并有伤害生命情事,致英美军舰,发炮轰击下关及城内。当击毙我第二军特务连长一名,士兵三十馀名,轰毁房屋无算。当时我军正在肃清馀孽,警戒江面,少数士兵睹此,未明真相,以为帝国主义者帮助逆敌,故意向我挑衅,乃亦向军舰还击。经官长发觉,睫令停止。潜于下午五时三十分入城,即派队镇压,并将抢犯就地枪决多名,一面出示保护外人生命财产,一面函知各国领事。军舰舰长托红十字会职员提出要求四条:(一)由张师长辉瓒立即下紧急命令保护外人;(二)张师长赴美军舰商议外侨损失情形,并禁止士兵射击;(三)有(二十五)日午前十时,派兵护送城内外外侨至江岸;(四)如上列要求不能实行,即取严厉对付,以南京下关为军事区域等语。□日曾以正式书面通知前来,当即答复如下:(一)下令保护外人,当自照办,且不待要求,即由总指挥下令矣:(二)张师长赴美军舰商议一节,认为无必要,因张师长不能负责辨理,此事须由外交当局交涉也。至禁止射击,胥由照办,但希各军舰勿再开炮,惹起意外;(三)派兵护送外侨至江岸,亦可照办,但外人散居各地,住址莫明,应由各领事通知集合一处,以便护送;(四)所提要求,应由外交正当手续办理。第四条所取态度稍为失当,军舰发炮,损害我国生命财产不少,已将调查情形,呈报政府,向贵国照外交惯例办理。本日已派队护送集合金陵大学外侨百馀人至江岸,转赴军舰,并派十七师党代表李隆建,军法处长唐卜年,访问美日军舰,询查情形。适同时日本军舰队司令田健侨,偕领事馆书记长,亦来部面告情形,并请设法保护,潜婉辞慰藉,二人极表满意而去。中外人民所受损害情形,容查明另报,谨此电闻。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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