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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革命軍第六軍程潛軍長對外艦砲轟南京事件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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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艦砲轟南京事件之報告
三月二十五日自南京發
國民革命軍第六軍 軍長程潛
中華民國16年(1927年)3月25日
1927年3月25日

  南京有反動份子,乘秩序未定之際,煽動逆軍餘孽及地方流氓,對於外僑掠奪財產,焚燬房屋,並有傷害生命情事,致英美軍艦,發砲轟擊下關及城內。當擊斃我第二軍特務連長一名,士兵三十餘名,轟燬房屋無算。當時我軍正在肅淸餘孽,警戒江面,少數士兵覩此,未明眞相,以爲帝國主義者幫助逆敵,故意向我挑釁,乃亦向軍艦還擊。經官長發覺,睫令停止。潛於下午五時三十分入城,卽派隊鎭壓,並將搶犯就地槍決多名,一面出示保護外人生命財產,一面函知各國領事。軍艦艦長託紅十字會職員提出要求四條:(一)由張師長輝瓚立卽下緊急命令保護外人;(二)張師長赴美軍艦商議外僑損失情形,並禁止士兵射擊;(三)有(二十五)日午前十時,派兵護送城內外外僑至江岸;(四)如上列要求不能實行,卽取嚴厲對付,以南京下關爲軍事區域等語。□日曾以正式書面通知前來,當即答覆如下:(一)下令保護外人,當自照辦,且不待要求,卽由總指揮下令矣:(二)張師長赴美軍艦商議一節,認爲無必要,因張師長不能負責辨理,此事須由外交當局交涉也。至禁止射擊,胥由照辦,但希各軍艦勿再開砲,惹起意外;(三)派兵護送外僑至江岸,亦可照辦,但外人散居各地,住址莫明,應由各領事通知集合一處,以便護送;(四)所提要求,應由外交正當手續辦理。第四條所取態度稍爲失當,軍艦發砲,損害我國生命財產不少,已將調查情形,呈報政府,向貴國照外交慣例辦理。本日已派隊護送集合金陵大學外僑百餘人至江岸,轉赴軍艦,並派十七師黨代表李隆建,軍法處長唐卜年,訪問美日軍艦,詢查情形。適同時日本軍艦隊司令田健僑,偕領事館書記長,亦來部面告情形,並請設法保護,潛婉辭慰藉,二人極表滿意而去。中外人民所受損害情形,容查明另報,謹此電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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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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