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革命军第十四独立师部发兵攻打武汉通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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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电
国民革命军第十四独立师 师长夏斗寅下属各将领率全体官兵
中华民国16年(1927年)5月13日
1927年5月13日

国民政府、中央党部、蒋总司令、冯总司令、阎总司令均鉴,各总司令、各总指挥、各军长、各师长、各独立旅长、各省政府、各级党部、各机关、各团体、各报馆并转全国父老昆季诸姑姊妹公鉴:

  慨〔概〕自北伐军兴,不数月而江汉抵〔底〕定,长江流域渐次肃清,成功之速,罕有其俦。推其故,虽在我将士之一致效命,亦是我民众之拥护维殷,故得以合作之精神,收事半之功效。而民众之所以如此拥护之者,盖久为军阀淫威之摧残,帝国【主义】经济之压迫,而希冀我北伐军为之谋解放、求平等。而我北伐军昭之于民众者,亦是日为民众谋解放,为国际求平等而已。不料军事日益发展,而“共产党徒”乘机窃发,盘据要津,借口总理容共,而喧宾夺主,以“暴民”政治扰乱我两湖。斗寅等以耳目所及,仅就我鄂人所受之痛苦言之:我鄂久处军阀铁蹄之下,民众憔悴于虐政者,已非一日;望治之殷,百倍于他省。当局者茍措置有方,因势利导,饥而食之,渴而饮之.收效之速,将如响斯应。而“共产党徒”董用威、徐谦、邓演达、詹大悲、张国焘、李汉俊辈一般宵小之徒,把持政柄,操纵时机,以法律赋予威权,为个人报恩报怨之具,不悉官吏为何物,政治为何事,谬托邪说,黩败纲常,举凡军阀所不敢为之箝制舆论而悍然为之,军阀所不忍行之苛捐细税而毅然行之,纵奸侩横行市场以害商,教流痞扰乱闾〔闾〕阎以病民,诛锄非种,强奸民意,变本加厉,无所不用其极,而犹文其奸以号于人曰提高党权,一切权力属于党。

  所谓提高党权者,不过提高若辈宵小之权;所谓权力属于党者,亦是以所有权力属之于若辈宵小之手。路人侧目,敢怒而不敢言,故数月间商叹于市,农怨于野,百业萧条,游民日众,四境骚动,惶惶然如不可终日。本谋解放,反加之以痛苦;本求平等,反益之以不平,此诚有史以来未有之奇变,而为我北伐军始原〔愿〕所不及也。

  夫一省大器也,省政大事也,秉省政以平治一省,谈何容易?非有干济之才,不足以应变;非有远到之识,不可以因时。而若辈二三宵小,才不及中人,识不?臧获,一登舞台,丑态百出,以国家为试验之场,以民众为玩弄之具,天地之大,山川之高远,皆冥然而罔觉,言念及此,良用痛心。斗寅等寄迹邻封,十有馀稔,每抚剑而咨嗟,望故乡而出涕。去岁随军北伐,江汉波平,私心庆幸,以为所以慰初衷者在此,所以慰父老昆季之望者亦在此。但军人干政,素诋其非,岂至此时,胡忍躬蹈;故当时急率所部赴疆场,对于政治绝无讥评,其期望若辈者不为不殷,而待若辈者不为不厚。

  而若辈倒行逆施,竟至此极,不独影响我北伐大计,而我将士我父老昆季之环泣于斗寅等之左右者,亦几户限为穿。如再因循,势必至水益深火益热,而北伐终不竣工,而军阀终难消灭。斗寅等处此,忍无可忍,只有率我将士为民请命,班师东下,扑灭诸獠,去此害马,重建新政,继续北伐,以竣初功;不然,岂惟无以谢我父老昆季,亦无以对我北伐将士也。

  抑犹有进者,革命因时势而勃兴,政治亦必因时势而制宜,期于平淡易行,不可纵言高论。三民主义为先总理心血之结晶.亦举世所公认为救世之良剂,此后设施,自应以此为鹄;于锄奸之馀,尤愿与国人努力遵行者也。倚马陈词,诸希公鉴。

国民革命军第十四独立师长夏斗寅,将领万耀煌、张渺、潘祖信、卢本堂、夏鼎新、刘绳武、余式谷、叶蓬、蓝文蔚、赵友三、萧勋、沈廷桢、王亚翘、郭恢依、夏气清、钱振亚、陈季平、余振华、熊斌、刘起汉、刘赓、宋国钧、罗伟烈、闵绍斌、姚德安、夏天民、万毓昆率全体官兵同叩。元。印。

民国十六年五月十三日发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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