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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革命軍第十四獨立師部發兵攻打武漢通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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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電
國民革命軍第十四獨立師 師長夏斗寅下屬各將領率全體官兵
中華民國16年(1927年)5月13日
1927年5月13日

國民政府、中央黨部、蔣總司令、馮總司令、閻總司令均鑒,各總司令、各總指揮、各軍長、各師長、各獨立旅長、各省政府、各級黨部、各機關、各團體、各報館並轉全國父老昆季諸姑姊妹公鑒:

  慨〔概〕自北伐軍興,不數月而江漢抵〔底〕定,長江流域漸次肅清,成功之速,罕有其儔。推其故,雖在我將士之一致效命,亦是我民眾之擁護維殷,故得以合作之精神,收事半之功效。而民眾之所以如此擁護之者,蓋久為軍閥淫威之摧殘,帝國【主義】經濟之壓迫,而希冀我北伐軍為之謀解放、求平等。而我北伐軍昭之於民眾者,亦是日為民眾謀解放,為國際求平等而已。不料軍事日益發展,而「共產黨徒」乘機竊發,盤據要津,藉口總理容共,而喧賓奪主,以「暴民」政治擾亂我兩湖。斗寅等以耳目所及,僅就我鄂人所受之痛苦言之:我鄂久處軍閥鐵蹄之下,民眾憔悴於虐政者,已非一日;望治之殷,百倍於他省。當局者茍措置有方,因勢利導,饑而食之,渴而飲之.收效之速,將如響斯應。而「共產黨徒」董用威、徐謙、鄧演達、詹大悲、張國燾、李漢俊輩一般宵小之徒,把持政柄,操縱時機,以法律賦予威權,為個人報恩報怨之具,不悉官吏為何物,政治為何事,謬托邪說,黷敗綱常,舉凡軍閥所不敢為之箝制輿論而悍然為之,軍閥所不忍行之苛捐細稅而毅然行之,縱奸儈橫行市場以害商,教流痞擾亂閭〔閭〕閻以病民,誅鋤非種,強奸民意,變本加厲,無所不用其極,而猶文其奸以號於人曰提高黨權,一切權力屬於黨。

  所謂提高黨權者,不過提高若輩宵小之權;所謂權力屬於黨者,亦是以所有權力屬之於若輩宵小之手。路人側目,敢怒而不敢言,故數月間商嘆於市,農怨於野,百業蕭條,遊民日眾,四境騷動,惶惶然如不可終日。本謀解放,反加之以痛苦;本求平等,反益之以不平,此誠有史以來未有之奇變,而為我北伐軍始原〔願〕所不及也。

  夫一省大器也,省政大事也,秉省政以平治一省,談何容易?非有幹濟之才,不足以應變;非有遠到之識,不可以因時。而若輩二三宵小,才不及中人,識不?臧獲,一登舞台,醜態百出,以國家為試驗之場,以民眾為玩弄之具,天地之大,山川之高遠,皆冥然而罔覺,言念及此,良用痛心。斗寅等寄跡鄰封,十有餘稔,每撫劍而咨嗟,望故鄉而出涕。去歲隨軍北伐,江漢波平,私心慶幸,以為所以慰初衷者在此,所以慰父老昆季之望者亦在此。但軍人干政,素詆其非,豈至此時,胡忍躬蹈;故當時急率所部赴疆場,對於政治絕無譏評,其期望若輩者不為不殷,而待若輩者不為不厚。

  而若輩倒行逆施,竟至此極,不獨影響我北伐大計,而我將士我父老昆季之環泣於斗寅等之左右者,亦幾戶限為穿。如再因循,勢必至水益深火益熱,而北伐終不竣工,而軍閥終難消滅。斗寅等處此,忍無可忍,只有率我將士為民請命,班師東下,撲滅諸獠,去此害馬,重建新政,繼續北伐,以竣初功;不然,豈惟無以謝我父老昆季,亦無以對我北伐將士也。

  抑猶有進者,革命因時勢而勃興,政治亦必因時勢而制宜,期於平淡易行,不可縱言高論。三民主義為先總理心血之結晶.亦舉世所公認為救世之良劑,此後設施,自應以此為鵠;於鋤奸之餘,尤願與國人努力遵行者也。倚馬陳詞,諸希公鑒。

國民革命軍第十四獨立師長夏斗寅,將領萬耀煌、張渺、潘祖信、盧本堂、夏鼎新、劉繩武、餘式谷、葉蓬、藍文蔚、趙友三、蕭勳、沈廷楨、王亞翹、郭恢依、夏氣清、錢振亞、陳季平、余振華、熊斌、劉起漢、劉賡、宋國鈞、羅偉烈、閔紹斌、姚德安、夏天民、萬毓昆率全體官兵同叩。元。印。

民國十六年五月十三日發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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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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