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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革命军总司令对外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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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革命军总司令对外宣言
作者:蒋中正
1926年8月20日
——中华民国十五年八月二十日长沙——
  • 中正秉承吾党 孙总理之遗嘱,负荷本党及政府委托之重任,顺应全国人民,希望中国自由平等之要求,仗义率师,伸张天讨,兹于与吴佩孚决战之日,谨摘数义,为我友邦告之。中国自辛亥革命以来,年凡数乱,一乱于袁世凯之称帝,再乱于张勋之复辟,三乱于冯、徐之窃国,四乱于曹、吴之贿选,举凡足以妨害我国国民革命之事,靡不竭其阴谋,举凡营私卖国,荼毒人民之事,无不尽其恶毒,国无宁岁,民不聊生,此不独吾党 孙总理引为深痛,即我各国友邦,亦当代为惋惜者也。民十以后,吴佩孚崛起,以继北洋正统,凡北洋派之馀毒未尽者,吴因之,人民犹稍有喘息之机者,吴绝之,国命之不绝如缕,全国所托之革命政府,吴更欲颠覆之。……此次中正奉命北伐,完全应全国人民国民革命之要求,履行吾党 孙总理求中国自由平等之使命,其有赞助我国之国民革命者,皆以最惠爱之友邦视之,其有妨害我国之国民革命者,皆与四万万人民共攘之。须知国民革命,皆各国历史所必经,自由平等,皆各国国家所需要,一国之不独立,即为国际战争之祸胎,一国之受压迫,即为正义人道所不许。自工业革命,以至今日国际战争,皆为殖民被压迫者,因痛苦不可得伸,而压迫者之人民损失,亦恒超过其所得之利益。恫欧战之往辙,所以我民有民族独立之要求,测世界之将来,所以我党更主国家独立,即所以求国际和平之根据;故中国之统一独立,即世界之永久和平,我国家之自由平等,即友邦之无穷利益,深望各国体历史国民运动之光荣,予中国国民革命以赞助,此不独我国国民有深切之希望,全世界人民亦利赖之。但中正有重为我友邦告者,自辛亥以至今日,各友邦间有未明吾民之迫切要求世界和平之真旨,每有内战,军阀之后,必有帝国主义之投机者,操纵指使其间,屡次借款,皆为延长内乱之因,言及外交,必以助长军阀为旨,所以每有一次内战,国民对于友邦之误解更深,因而军阀每有一次胜利,外人之无形损失更大,此由其各国对华之政策错误,观察未明,反国民之要求,损本身之利益。中正躬行北伐,不止统一中国,实为完成世界和平,无论何国人士,能不妨碍国民革命之行动及作战者,一切生命财产,中正皆负完全保护之责,若有利用不平等条约,援助军阀,害我国民,致为中外人民所不容,中正纵欲保其友谊,亦恐碍于正义,此则不得不于战前申明,以求我友邦谅解者也。吴佩孚之罪恶,巳至满盈,中国之俶扰,十有五载,中正领导全国民众,革命军人,于最短时期,扑灭祸国殃民之军阀,进求国家之统一。要之,中国之独立,即世界之和平,革命之成功,即友邦之利益,敢援此义,反复声明,其扶持正义,赞助我国民革命者,中正爱之敬之,如其有妨碍我革命运动者,中正攘之辟之。敢掬至诚,敬告友邦,谨此宣言,昭示天下。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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