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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革命軍總司令對外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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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革命軍總司令對外宣言
作者:蔣中正
1926年8月20日
——中華民國十五年八月二十日長沙——
  • 中正秉承吾黨 孫總理之遺囑,負荷本黨及政府委託之重任,順應全國人民,希望中國自由平等之要求,仗義率師,伸張天討,茲于與吳佩孚決戰之日,謹摘數義,為我友邦告之。中國自辛亥革命以來,年凡數亂,一亂於袁世凱之稱帝,再亂於張勳之復辟,三亂於馮、徐之竊國,四亂於曹、吳之賄選,舉凡足以妨害我國國民革命之事,靡不竭其陰謀,舉凡營私賣國,荼毒人民之事,無不盡其惡毒,國無寧歲,民不聊生,此不獨吾黨 孫總理引為深痛,即我各國友邦,亦當代為惋惜者也。民十以後,吳佩孚崛起,以繼北洋正統,凡北洋派之餘毒未盡者,吳因之,人民猶稍有喘息之機者,吳絕之,國命之不絕如縷,全國所託之革命政府,吳更欲顛覆之。……此次中正奉命北伐,完全應全國人民國民革命之要求,履行吾黨 孫總理求中國自由平等之使命,其有贊助我國之國民革命者,皆以最惠愛之友邦視之,其有妨害我國之國民革命者,皆與四萬萬人民共攘之。須知國民革命,皆各國歷史所必經,自由平等,皆各國國家所需要,一國之不獨立,即為國際戰爭之禍胎,一國之受壓迫,即為正義人道所不許。自工業革命,以至今日國際戰爭,皆為殖民被壓迫者,因痛苦不可得伸,而壓迫者之人民損失,亦恆超過其所得之利益。恫歐戰之往轍,所以我民有民族獨立之要求,測世界之將來,所以我黨更主國家獨立,即所以求國際和平之根據;故中國之統一獨立,即世界之永久和平,我國家之自由平等,即友邦之無窮利益,深望各國體歷史國民運動之光榮,予中國國民革命以贊助,此不獨我國國民有深切之希望,全世界人民亦利賴之。但中正有重為我友邦告者,自辛亥以至今日,各友邦間有未明吾民之迫切要求世界和平之真旨,每有內戰,軍閥之後,必有帝國主義之投機者,操縱指使其間,屢次借款,皆為延長內亂之因,言及外交,必以助長軍閥為旨,所以每有一次內戰,國民對於友邦之誤解更深,因而軍閥每有一次勝利,外人之無形損失更大,此由其各國對華之政策錯誤,觀察未明,反國民之要求,損本身之利益。中正躬行北伐,不止統一中國,實為完成世界和平,無論何國人士,能不妨礙國民革命之行動及作戰者,一切生命財產,中正皆負完全保護之責,若有利用不平等條約,援助軍閥,害我國民,致為中外人民所不容,中正縱欲保其友誼,亦恐礙於正義,此則不得不於戰前申明,以求我友邦諒解者也。吳佩孚之罪惡,巳至滿盈,中國之俶擾,十有五載,中正領導全國民眾,革命軍人,於最短時期,撲滅禍國殃民之軍閥,進求國家之統一。要之,中國之獨立,即世界之和平,革命之成功,即友邦之利益,敢援此義,反復聲明,其扶持正義,贊助我國民革命者,中正愛之敬之,如其有妨礙我革命運動者,中正攘之闢之。敢掬至誠,敬告友邦,謹此宣言,昭示天下。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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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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