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烟酒类税条例 (民国37年5月)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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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烟酒类税条例 (民国37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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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国产烟酒类之完税价格,应以出产地附近市场每二个月内平均批发价格,为完税价格之计算根据。
- 前项平均批发价格,包括(甲)该项完税价格,(乙)原纳税款,即该类完税价格应征税率之数,(丙)由产地运达附近市场所需费用,定为完税价格百分之十五。
- 完税价格之计算公式如左:
- 产地附近市场之平均批发价格×100/(100+烟酒类税率之数+由产地至附近市场所需费用即15)=核定完税价格。
- 征收国产烟酒类税之货品,为便利稽征,财政部得斟酌情形,采行分类分级课征。
第十五条
- 本条例之追缴罚锾没入及停止营业,由法院以裁定行之。
- 对于前项裁定,货物税机关及被裁定人均得于五日内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 法院得酌定期限,命令受罚人缴纳罚锾及应追缴之金额,逾限不缴者,强制执行之。
- 受罚人依法宣告破产时,欠税应优先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