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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故宫博物院接待特别观赏研究提取库藏古文物及艺术品办法 (民国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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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故宫博物院接待特别观赏研究提取库藏古文物及艺术品办法 (民国77年) 国立故宫博物院接待特别观赏研究提取库藏古文物及艺术品办法
民国81年2月26日(非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国立故宫博物院命令
1992年2月26日
国立故宫博物院接待特别观赏研究提取库藏古文物及艺术品办法 (民国96年)

  1. 中华民国六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国立故宫博物院订定发布
  2. 中华民国七十年七月四日国立故宫博物院修正发布
  3. 中华民国七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国立故宫博物院(77)台博秘字第 0956 号令修正发布
  4. 中华民国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国立故宫博物院(81)台博秘字第 0211 号令修正发布第 2 条条文;并增订第 9 条条文;原第 9 条递改为第 10 条条文
  5.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国立故宫博物院台博秘字第0960004544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9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 1 条

本办法依据国立故宫博物院 (以下简称本院) 古文物及艺术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款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国内外相关学术 (社教) 机构或学者专家、为研究或业务需要,须来院特别提件观赏研究或参观文物库房设施者,应于事前来函申请、由主管单位报经院长核准后办理之。每次以一日为限,必要时经主管处长同意,转报院长核准后,得申请延长之。

第 3 条

各处提件、归箱,均按规定手续办理,每次特别提件观赏研究,均应于事 后作成纪录备查。

第 4 条

本院因研究空间有限,概不接受两组以上同时观赏研究之要求。

第 5 条

特别观赏研究,以申请人为对象,其他人员 (包括本院同仁在内) ,未经 核准,不得参加。

第 6 条

为期古文物及艺术品安全起见,观赏研究人员阅览时,应遵守接待人员所 提出之注意事项。如须将古文物及艺术品移动,亦须由各处接待人员执行 之。观赏研究人员不得自行任意挪移。

第 7 条

观赏研究时间经主管单位排定后,本院如有特别原因必须更改者,得事先通知申请者另订日期。如申请者有特殊事故无法如期来院观赏时,亦须先一日通知本院洽商改期,否则以放弃论。

第 8 条

本院珍藏之善本图书及文献档案,为方便研究,可按规定于本院附设图书馆中办理借阅,然宋、金、元版以及若干珍罕图书或文献应照前列各条之规定办理特别观赏研究之申请。

第 9 条

凡应政府邀请之国宾,依国际惯例宜予礼遇得依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办理。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非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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