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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接待特別觀賞研究提取庫藏古文物及藝術品辦法 (民國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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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接待特別觀賞研究提取庫藏古文物及藝術品辦法 (民國77年) 國立故宮博物院接待特別觀賞研究提取庫藏古文物及藝術品辦法
民國81年2月26日(非現行條文)
制定機關:國立故宮博物院命令
1992年2月26日
國立故宮博物院接待特別觀賞研究提取庫藏古文物及藝術品辦法 (民國96年)

  1.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國立故宮博物院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四日國立故宮博物院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國立故宮博物院(77)台博秘字第 0956 號令修正發布
  4.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國立故宮博物院(81)台博秘字第 02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並增訂第 9 條條文;原第 9 條遞改為第 10 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國立故宮博物院台博秘字第096000454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國立故宮博物院 (以下簡稱本院) 古文物及藝術品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七款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內外相關學術 (社教) 機構或學者專家、為研究或業務需要,須來院特別提件觀賞研究或參觀文物庫房設施者,應於事前來函申請、由主管單位報經院長核准後辦理之。每次以一日為限,必要時經主管處長同意,轉報院長核准後,得申請延長之。

第 3 條

各處提件、歸箱,均按規定手續辦理,每次特別提件觀賞研究,均應於事 後作成紀錄備查。

第 4 條

本院因研究空間有限,概不接受兩組以上同時觀賞研究之要求。

第 5 條

特別觀賞研究,以申請人為對象,其他人員 (包括本院同仁在內) ,未經 核准,不得參加。

第 6 條

為期古文物及藝術品安全起見,觀賞研究人員閱覽時,應遵守接待人員所 提出之注意事項。如須將古文物及藝術品移動,亦須由各處接待人員執行 之。觀賞研究人員不得自行任意挪移。

第 7 條

觀賞研究時間經主管單位排定後,本院如有特別原因必須更改者,得事先通知申請者另訂日期。如申請者有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來院觀賞時,亦須先一日通知本院洽商改期,否則以放棄論。

第 8 條

本院珍藏之善本圖書及文獻檔案,為方便研究,可按規定於本院附設圖書館中辦理借閱,然宋、金、元版以及若干珍罕圖書或文獻應照前列各條之規定辦理特別觀賞研究之申請。

第 9 條

凡應政府邀請之國賓,依國際慣例宜予禮遇得依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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