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历史博物馆组织法
外观
国立台湾历史博物馆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0年5月11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5月11日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5月26日 公布于民国110年5月26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04887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0年(2021年)10月17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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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文化部为办理台湾历史与民俗文化相关文物、史料之搜集、整理、保存、研究、展示及推广教育业务,特设国立台湾历史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
第二条
- 本馆掌理下列事项:
- 一、台湾历史与民俗文化有关之学术研究、交流合作、学术推广及史料编辑出版。
- 二、台湾历史与民俗文化展示之主题设计、展示制作、规划及维护管理。
- 三、台湾历史与民俗文化相关研究成果与知识之教育推广、导览解说及志工培训。
- 四、台湾历史、现当代社会、民俗文化相关文物与史料之搜藏、登录、管理、应用加值与保存修复研究及其人才培育。
- 五、台湾历史多元资源之搜集、管理与本馆数位资源生态系统之规划设计、建置及永续发展。
- 六、台湾历史与民俗文化之谘询、交流、国内外馆际合作及研究人才之培育等事项。
- 七、其他有关台湾历史及民俗文化事项。
第三条
- 本馆置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校长或教授之资格聘任;副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必要时得比照副教授之资格聘任。
第四条
- 本馆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五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