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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历史博物馆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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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历史博物馆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0年5月11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5月11日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5月26日
公布于民国110年5月26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04887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0年(2021年)10月17日至今

中华民国 110 年 5 月 11 日 制定5条
中华民国 110 年 5 月 26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04887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5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0 年 10 月 17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年八月二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02000698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年十月十七日施行

第一条

  文化部为办理台湾历史与民俗文化相关文物、史料之搜集、整理、保存、研究、展示及推广教育业务,特设国立台湾历史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

第二条

  本馆掌理下列事项:
  一、台湾历史与民俗文化有关之学术研究、交流合作、学术推广及史料编辑出版。
  二、台湾历史与民俗文化展示之主题设计、展示制作、规划及维护管理。
  三、台湾历史与民俗文化相关研究成果与知识之教育推广、导览解说及志工培训。
  四、台湾历史、现当代社会、民俗文化相关文物与史料之搜藏、登录、管理、应用加值与保存修复研究及其人才培育。
  五、台湾历史多元资源之搜集、管理与本馆数位资源生态系统之规划设计、建置及永续发展。
  六、台湾历史与民俗文化之谘询、交流、国内外馆际合作及研究人才之培育等事项。
  七、其他有关台湾历史及民俗文化事项。

第三条

  本馆置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校长或教授之资格聘任;副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必要时得比照副教授之资格聘任。

第四条

  本馆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五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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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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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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