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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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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0年5月11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0年(2021年)5月11日
中華民國110年(2021年)5月26日
公布於民國110年5月26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887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0年(2021年)10月17日至今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制定5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6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887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5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0 年 10 月 17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二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02000698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年十月十七日施行

第一條

  文化部為辦理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相關文物、史料之蒐集、整理、保存、研究、展示及推廣教育業務,特設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二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有關之學術研究、交流合作、學術推廣及史料編輯出版。
  二、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展示之主題設計、展示製作、規劃及維護管理。
  三、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相關研究成果與知識之教育推廣、導覽解說及志工培訓。
  四、臺灣歷史、現當代社會、民俗文化相關文物與史料之蒐藏、登錄、管理、應用加值與保存修復研究及其人才培育。
  五、臺灣歷史多元資源之蒐集、管理與本館數位資源生態系統之規劃設計、建置及永續發展。
  六、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之諮詢、交流、國內外館際合作及研究人才之培育等事項。
  七、其他有關臺灣歷史及民俗文化事項。

第三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四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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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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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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