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組織法
外觀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0年5月11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0年(2021年)5月11日 中華民國110年(2021年)5月26日 公布於民國110年5月26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887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0年(2021年)10月17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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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文化部為辦理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相關文物、史料之蒐集、整理、保存、研究、展示及推廣教育業務,特設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二條
-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 一、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有關之學術研究、交流合作、學術推廣及史料編輯出版。
- 二、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展示之主題設計、展示製作、規劃及維護管理。
- 三、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相關研究成果與知識之教育推廣、導覽解說及志工培訓。
- 四、臺灣歷史、現當代社會、民俗文化相關文物與史料之蒐藏、登錄、管理、應用加值與保存修復研究及其人才培育。
- 五、臺灣歷史多元資源之蒐集、管理與本館數位資源生態系統之規劃設計、建置及永續發展。
- 六、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之諮詢、交流、國內外館際合作及研究人才之培育等事項。
- 七、其他有關臺灣歷史及民俗文化事項。
第三條
-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四條
-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