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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最高委员会规定全国各地自三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将时间提前一小时令仰遵照并饬属遵照由 (民国34年国民政府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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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最高委员会规定全国各地自三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将时间提前一小时令仰遵照并饬属遵照由
渝文字第二九七号
制定机关:国民政府
中华民国34年(1945年)4月25日于重庆市
本作品收录于《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七七四号

公告民国34年5月1日至9月30日时间提前一小时

原始文件:政府公报资讯网--国防最高委员会规定全国各地自34年5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将时间提前1小时令仰遵照并饬属遵照由

国民政府训令

渝文字第二九七号

三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令直辖各机关

据本府文官处签呈称:

  “准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厅三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国纲字第五三七一四号开,‘本会顷致五院、军事委员会、中央设计局曁党政工作考核委员会代电,文曰,查同盟各国,多于暑期实行战时工作提前之制度,法良意美,足资仿效,现夏季将届,亟应利用日光,提早工作,并藉以节省电力之消耗,兹规定全国各地,自本年五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均将时间提前一小时(即普遍将钟表上之时刻拨早一小时例如现在之七时在实行时间提前制度后钟表上所指之时刻与各地所报之标准钟点均应为八时),所有机关部队学校以及社会工商各业水陆空交通通讯各方面,应一律实行,除分电外,合亟电达查照办理,并转所属一体遵照为要等因。除函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转陈饬遵外,相应函达查照转陈分饬直属各机关一律遵照’等由。理合签请鉴核”

等情,据此,应即照办。除饬复幷分行外,合行令仰遵照幷转饬所属一体遵照。 此令。

主席 蒋中正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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