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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最高委員會規定全國各地自三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將時間提前一小時令仰遵照並飭屬遵照由 (民國34年國民政府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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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最高委員會規定全國各地自三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將時間提前一小時令仰遵照並飭屬遵照由
渝文字第二九七號
制定機關:國民政府
中華民國34年(1945年)4月25日於重慶市
本作品收錄於《國民政府公報渝字第七七四號

公告民國34年5月1日至9月30日時間提前一小時

原始文件:政府公報資訊網--國防最高委員會規定全國各地自34年5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將時間提前1小時令仰遵照並飭屬遵照由

國民政府訓令

渝文字第二九七號

三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令直轄各機關

據本府文官處簽呈稱:

  「准國防最高委員會秘書廳三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國綱字第五三七一四號開,『本會頃致五院、軍事委員會、中央設計局曁黨政工作考核委員會代電,文曰,查同盟各國,多於暑期實行戰時工作提前之制度,法良意美,足資仿效,現夏季將屆,亟應利用日光,提早工作,並藉以節省電力之消耗,茲規定全國各地,自本年五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均將時間提前一小時(卽普遍將鐘表上之時刻撥早一小時例如現在之七時在實行時間提前制度後鐘表上所指之時刻與各地所報之標準鐘點均應為八時),所有機關部隊學校以及社會工商各業水陸空交通通訊各方面,應一律實行,除分電外,合亟電達查照辦理,並轉所屬一體遵照爲要等因。除函中央執行委員會秘書處轉陳飭遵外,相應函達查照轉陳分飭直屬各機關一律遵照』等由。理合簽請鑒核」

等情,據此,應即照辦。除飭復幷分行外,合行令仰遵照幷轉飭所屬一體遵照。 此令。

主席 蔣中正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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