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外交及国际事务学院组织法
外观
← | 外交部外交领事人员讲习所组织条例 (民国63年) | 外交部外交及国际事务学院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0年10月28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00年(2011年)10月28日 中华民国100年(2011年)11月14日 公布于民国100年11月14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25246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1年(2012年)9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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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设立目的及隶属关系)
- 外交部为办理外交领事与国际事务人员培训、外交政策研究及国际交流,特设外交及国际事务学院(以下简称本学院)。
第二条 (权限职掌)
- 本学院掌理下列事项:
- 一、新进外交领事人员、外交行政人员培训讲习之规划及执行。
- 二、外交部在职人员培训讲习之规划及执行。
- 三、政府机关涉外事务人员培训讲习之规划及执行。
- 四、政府机关委托办理国际事务讲习之规划及执行。
- 五、与民间国际事务人员交流、研习之规划及执行。
- 六、与友邦、友好国家外交人员与相关国际组织人员交流之规划及执行。
- 七、中长期外交政策、外交事务、国际关系与现势及区域议题之研析。
- 八、与国内外智库、研究机构、外交学院之学术合作及交流。
- 九、其他有关培训讲习、外交研究及国际交流事项。
第三条 (首长、副首长之职称、职等及员额)
- 本学院置院长一人,由外交部政务次长或常务次长兼任;副院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
第四条 (幕僚长之职称及官职)
- 本学院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编制表)
- 本学院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