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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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 (民國63年) 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2011年)10月28日
中華民國100年(2011年)11月14日
公布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246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1年(2012年)9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246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097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外交部為辦理外交領事與國際事務人員培訓、外交政策研究及國際交流,特設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

第二條 (權限職掌)

  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新進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二、外交部在職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三、政府機關涉外事務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四、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國際事務講習之規劃及執行。
  五、與民間國際事務人員交流、研習之規劃及執行。
  六、與友邦、友好國家外交人員與相關國際組織人員交流之規劃及執行。
  七、中長期外交政策、外交事務、國際關係與現勢及區域議題之研析。
  八、與國內外智庫、研究機構、外交學院之學術合作及交流。
  九、其他有關培訓講習、外交研究及國際交流事項。

第三條 (首長、副首長之職稱、職等及員額)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由外交部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兼任;副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第四條 (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本學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編制表)

  本學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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