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远年借贷如于借券外更有佐证足证明其确实成立别无消灭原因自应仍许其请求
重复典卖其后典后卖无效继续有效之前清现行律典卖田宅内定有明文故无论出典人是否濒于破产祗最先之典权人就该房优先受偿有馀始能比例平均分还
祖遗田产经过两代如不能证实其多年所以不争之原因自可认定其业已舍弃不能再行告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