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遠年借貸如於借券外更有佐證足證明其確實成立別無消滅原因自應仍許其請求
重復典賣其後典後賣無效繼續有效之前清現行律典賣田宅內定有明文故無論出典人是否瀕於破產祗最先之典權人就該房優先受償有餘始能比例平均分還
祖遺田產經過兩代如不能證實其多年所以不爭之原因自可認定其業已捨棄不能再行告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