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143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大理院统字第114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14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4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榷运局招商包销为民事契约如有争执应照民事诉讼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