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合并管辖案件县知事本应以地方厅职权审理之既仅判处初级管辖之罪其未判部分如系受诉或侦查有案而受理上诉之地方审判厅(或邻县)又有该部分之第一审管辖权自得分别迳为第一审及第二审审理否则应移送检察厅核办无用呈送高等审判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