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承审员回避之案除县知事自行引避外诉讼当事人若以为县知事亦应回避自可准用刑诉律草案关于回避各条请由直接上级审判衙门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