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承審員迴避之案除縣知事自行引避外訴訟當事人若以為縣知事亦應迴避自可準用刑訴律草案關於迴避各條請由直接上級審判衙門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