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罪先发已经确定审判馀罪后发者仍应依刑律二四条并适用惩治盗匪法办理
军政执法处得审判民刑事案件以在接战地域内为限若在警备地域内者系无权限之审判当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