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罪先發已經確定審判餘罪後發者仍應依刑律二四條並適用懲治盜匪法辦理
軍政執法處得審判民刑事案件以在接戰地域內為限若在警備地域內者係無權限之審判當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