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实质为地方管辖案件形式为对高等分厅裁判上告案件均惟大理院有受理上告权限高检厅遽行受理并以决定撤销分厅判决自属违背法令依院例得送由总检察长提起非常上告第在未经非常上告审判决前高等厅判决自非当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