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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29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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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291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29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293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實質為地方管轄案件形式為對高等分廳裁判上告案件均惟大理院有受理上告權限高檢廳遽行受理並以決定撤銷分廳判決自屬違背法令依院例得送由總檢察長提起非常上告第在未經非常上告審判決前高等廳判決自非當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