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受托向匪说赎从中吞款应查明侵占及不作为杀人等罪从一重处断若系欲从中渔利并不知匪徒索款数目时应依统字第六六六号解释论罪其知匪徒索款数目不给者厅查明与侵占杀人等论俱发又如系与匪勾串帮助勒赎则应以准正犯论并科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