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受託向匪說贖從中吞款應查明侵占及不作為殺人等罪從一重處斷若係欲從中漁利並不知匪徒索款數目時應依統字第六六六號解釋論罪其知匪徒索款數目不給者廳查明與侵占殺人等論俱發又如係與匪勾串幫助勒贖則應以準正犯論並科餘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