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律第四十七条但书之规定系对于得褫夺公权之制限如法律明定必须褫夺公权者当时无引用该条法意之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