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律第四十七條但書之規定係對於得褫奪公權之制限如法律明定必須褫奪公權者當時無引用該條法意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