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因奸酿成其他犯罪若有告诉权者并不告诉或明示舍弃告诉权或被害者并非本夫或尊亲属时则其奸罪应不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