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因姦釀成其他犯罪若有告訴權者並不告訴或明示捨棄告訴權或被害者並非本夫或尊親屬時則其姦罪應不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