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保卫团团总应包含于巡警官员之内
保卫团团总对于不在职务权限之内之刑事告诉故意越权受理应成立渎职罪持枪把捣人未及伤人而误触枪机致路人殒命自不能谓其有伤害之故意应分别有无过失断定其应否论过失致伤